Here is the English letter sent by the EAC and our response to it.
保守黨候選人賴綺雯已經正式書面回覆選舉管理委員會。
我們要點包括:
...•我已簽署提明表格內《立法會條例》第 40(1)(b)(i)條規定之聲明。
•《中英聯合聲明》第3(5)條、《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第16(1)(2)條,均保障言論自由。《中英聯合聲明》保障香港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而早於香港特區於1997年成立之前,已有政治團體對香港主權狀況及政治前途要求公開討論,更提倡並鼓吹香港主權從英國移交中國,呢啲團體可競逐香港選舉並當選,免於懲罰。而家呢啲團體仍然喺現今立法會。
•選舉主任信函之首段及附件中,我哋政網嘅意思被歪曲,只有部份字句被選用。
•喺我哋嘅政綱,我哋提議香港人應考慮重新加入英國。喺政綱嘅英文版本,我哋要求陛下嘅大不列顛政府對呢個選項保持開於態度,亦以英國政府喺《聯合聲明》被違反嘅立場為前提。我哋質疑遊說英國政府係會違反《基本法》第1(1)條?
•再者,假如英國政府正面回應,呢個只係根據第150條,英國外交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自嘅事情,選管會或香港政府並無權限去干預,雖然佢哋可以好似本人及其他候選人一樣提出意見。
•清晰起見,我再次確認香港現時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嘅一部份,理應「享有高度自治」,以香港《基本法》所描述及規定。



